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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背书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3-11-27 08:45:06

《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可可商务(www.kk35.com)注释:

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中背书人可以记载相应的事项。如果当事人不想让此汇票继续流通转让,在背书人可以在背书中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禁止转让。在背书中记载禁止转让的有关语句后,该票据还是可以依法背书转让的,只是背书人对于禁止背书转让以后再取得票据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简单的讲,就是背书人只是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其他在其以后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的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注意,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效果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