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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的丧失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3-11-27 08:45:01

《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可可商务(www.kk35.com)条文注释:

虽然《票据法》规定了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的种种补救方法,目的就是为了让持票人取得有关的拒绝证明。但是在此条件下,持票人仍然不能够取得有关的证明,则法律可以规定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因为法律已经给予其相应的保护。

直接来讲,就是当持票人不能够取得拒绝证明时,就要承担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的后果。本条中规定的是持票人不能够取得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时,应当承担此后果,但是在规定了不能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情况下,还有一个相应的条件就是按照规定期限。规定期限在票据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在理解中可以认为是当事人取得此种证明的一个合理的期限。本条款之“其他合法证明”包含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的证明、人民法院出具有关当事人破产的证明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持票人因为不能够出示拒绝证明时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的情况下,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持票人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在其因此所受到的利益的范围内对该持票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