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驻点:成都、重庆、贵阳、遵义、萍乡、西宁、乌鲁木齐
客服电话:133-0821-6781(鲁先生)

票据知识

票据资讯

银行承兑汇票拒绝证明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3-11-27 08:45:01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未出具拒绝证明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