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指由承兑汇票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日期的票据行为。承兑汇票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者票据质押的,除按规定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日期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承兑汇票背书应当连续,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承兑汇票的最后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