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背书按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1)被拒绝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被背书人名称;(2)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被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埠承担保证责任。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银行承兑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