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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3-12-02 09:09:02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基于同一项债务分别规定两种不同的债权并不多见,可以说,追索权制度是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安全性、促进票据流通性而特设的一项制度,因此,认识与把握票据追索权制度对于开展票据业务具有重要意义。有鉴于此,可可商务(www.kk35.com)罗列了几项票据追索权中值得注意的问题,与大家作一番探讨。

一、追索权的前提

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票据法》第61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票据法》第61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

可可商务(www.kk35.com)提醒: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票据法》第40条第二款)。

二、追索权的确权

在行使付款请求权未果后,持票人可以以此为由追索票据债务人要求获得补偿。但是,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来讲,其并不了解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真实详情,因此只有当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能,其他票据债务人才得以付款。而且,追索权虽然是法律直接赋予持票人享有的,但行使追索权实质上是一种“权利执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取得并出示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书面文件从而将持票人抽象的、可能的权利确定为具体的、现实的权利是一项重要要件。这与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执行需要以生效法律裁判文书作为依据是同样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