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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背书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3-12-02 09:08:53

质押背书又称质权背书,或投质背书(如《日本票据法》)。汇票、支票、本票权利都可以质押。内容为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的所为的背书,并将相关票据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活动运行过程中,已经有大量的企业从事票据设质活动,如利用票据进行质押贷款。但对票据的质押,也产生过截然相反的论点,并由此进行了极端的做法。

如前几年,考虑到我国票据业务开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理论体系不完善,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票据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曾经明令禁止从事票据质押活动。但是,票据质押是一种债的提保方式,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其运用的便捷、灵活等特点显示出来,它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其债务,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企业如向银行贷款,就可以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票据作为标的物,来担保如期还贷。

如果企业不能如期履行还贷义务,银行在票据到期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从所得票款中按贷款数额、利息、违约金等优先受偿。因此,设定票据抵押,对单位而言,就会促使其如期履行还贷义务;对银行而言,在收回贷款上,要比一纸合同更有保障,在单位不如期还贷时,可以通过行使质权,来达到避免贷款风险的目的。由此可见,票据质押作为融资手段,对银行、贷款单位双方都有利,为贷款单位提供了一个融资的渠道和机会。

因此,《票据法》允许进行票据质押,以满足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需要,这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质权背书具有强制性规定,根据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