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驻点:成都、重庆、贵阳、遵义、萍乡、西宁、乌鲁木齐
客服电话:133-0821-6781(鲁先生)

票据知识

票据资讯

贴现增值税发票处理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3-12-02 09:08:51

按政策规定无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如能提供能够证明其贸易背景真实性普通发票的,可以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

(1)销售免税货物的;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主要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缴纳营业税、补缴增值税行业提供的劳务、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3、企业提交的发票是货票。按照税法规定,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

4、对于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如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与其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商品交易合同,在其出具供应计划(如供电、供水计划)或其他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后,可以办理贴现。

5、对于增值税发票早于商业汇票或交易合同,如经查实确实存在真实贸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可以办理贴现。

(1)企业之间属于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先供货、开具增值税发票,供货到一定阶段后,需方定期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

(2)市场对产品需求形成供不应求时,需方对原购销合同约定的商品数量需求增加,供货方先供货、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双方补签增订部分的购销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