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审核重点:
1、 收款人名称是否为本公司全称
2、 若收款人不是本公司,即汇票是经收款人转让的银行汇票,要审查汇票后面的第一背书人是否与收款人完全一致;汇票是否已背书;从出票日到收到银行汇票是否已超过1个月。
3、 经转让的银行汇票背书是否连续(前一个被背书人是否与下一个的背书人完全一致)。
4、 粘单是否有压缝章,粘单后的第一背书人是否与粘单上的压缝章背书人一致。
5、 票面上标明“华东三省一市”等区域汇票在其他地区不能提款,只能在其限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
6、 应于收到银行汇票当日到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款项于当日或次日即可入帐。
在会计核算上,由于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企业不通过应收票据科目核算,而是直接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