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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判决书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3-12-04 08:35:35

诸暨市培森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案

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禹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诸暨市培森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培见,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工业园区南二路北侧。

申请人诸暨市培森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8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名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票号:G/0 A/1 02935042,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河南省禹州市神禹纺织有限公司,持票人:诸暨市培森工贸有限公司,背书人:郑州易丰科贸有限公司,支付人:河南省禹州市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诸暨市培森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孟金虎

审 判 员:李敏杰

人民陪审员:段宏伟

二○○九 年 二 月 十 日

书 记 员:李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