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审查即所谓的形式审查义务,是指就票据的本身,即从票据的外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的义务。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审查仅限于票据上,且仅基于票据上的记载进行,而不涉及票据外的其他事实或情况。对于票据付款人来说,对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进行形式审查,应该是最基本的、最初步的要求,同时,对于促进票据的流通、保障票据使用的安全来说,也是最必要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没有形式审查,就可能导致票据活动秩序的混乱。为此,票据法通常规定,在进行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对于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审查一般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持票人形式资格的审查,即审查持票人在形式上是否为合法权利人。对持票人形式资格的审查,通常也称为背书连续的审查。可可商务提示,持票人的形式资格,主要表现为该持票人为背书连续的票据的最后被背书人。在进行审查时,主要应确认在票据的每一背书中,后一背书的背书人,是否均为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全部背书是否相互连接没有中断。只要持票人为背书连续的背书的最后被背书人,即可推定其为合法权利人。
二、对票据自身形式的审查,即审查票据在形式上是否为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对票据自身形式的审查,通常也称为记载事项的审查。付款人主要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是否完备;2、票据金额等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是否有变造;3、是否存在有害于票据效力的不得记载事项。在对上述事项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确认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完备,无有害记载事项,并且依通常的判断和对比后,未发现记载事项有变造,即可认为该票据为有效票据。
付款人对于已经经过形式审查确认无误的票据进行付款,即为票据法规定的有效支付,并因此而解除自己的票据责任。在付款人进行形式审查,发现票据存在背书不连续或者形式不完备的问题时,则可以据此提出对物抗辩,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可可商务特别提示,如果付款人在付款时未进行形式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审查,或者疏于注意而未能发现形式上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付款而发生错付时,或者已经发现问题而以恶意进行支付时,该支付即为无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