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情况看,承兑银行滥用银行承兑汇票抗辩权的情况比较突出,承兑银行往往以出票人没有资金,出票人与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等不正当理由拒付票款,影响了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权利的行使。因此,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可可商务特别提示:票据当事人应当正确掌握票据抗辩限制,依法履行票据义务,依法正确行使票据抗辩权,防止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抗辩权滥用。
1、凡是善意取得、已给付对价、背书连续的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持票人可以依权利行使顺序,向银行承兑汇票上的一切债务人,包括承兑银行、出票人、背书人如何行使票据权利,债务人不得抗辩。
2、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形式要件符合规定,票据关系仍然有效。在此种情况下,承兑银行不能对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进行抗辩,而应按票据记载事项履行义务。出票人除对直接后手即收款人可以抗辩外,对其他善意持票人不得抗辩。
3、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存在商品交易纠纷的,并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不能成为承兑银行抗辩收款人的理由,承兑银行不得抗辩收款人。商品交易纠纷,应按民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理。收款人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出票人可以商品交易纠纷为由进行抗辩。
4、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未向承兑银行给付资金的,承兑银行不得以此对抗持票人。
5、票据取得未给付对价的,票据取得人只要是依法取得或善意取得的,仍享有票据权利,但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承兑银行不得抗辩,但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通知承兑银行止付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其与持票人直接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未给付对价的持票人向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直接前手可以其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为由进行抗辩。
6、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或明知有前列情以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予以抗辩。
7、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存在抗辩事由,仍然取得票掘的,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但票据债务人要负举证责任。
8、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抗辩的其他情形,比如票据背书不连续等,票据债务人可依法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