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商务提醒:已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记载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将被背书人名称写成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名称,似乎是背书人自己对自己转让,另一种是被背书人简写过于简单。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银行在受理票据时,原则上要求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尤其是在商业票据贴现时。而单位却按自身主观臆断,随意填写单位简称或者单位在本地的习惯性简称。这些都造成了票据背书不连续。
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日期错误。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即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但是,一些单位在记载背书日期时,出现了不合逻辑的情况。如后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日期在前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之前,出现明显的逻辑错误,造成背书不连续。
三、银行承兑汇票粘单使用错误。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时常出现不是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签章,而是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的前手在签章,造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