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是由于持有伪造、变造、复制、已被公示催告或被司法机关宣布无效的银行承兑汇票而丧失对票据的合法所有权。对“伪造、变造票据的;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行为都界定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票据法》同时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在票据业务实践中,票据的真伪是由承兑方鉴别认定并举证的;因此,一旦发生假票事件,持票人只有通过向前手逐级追索的途径来追究制假者的刑事责任。若贴现银行放弃对假票的追索权,则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
可可商务提醒:贴现银行若买入已被公示催告或被司法机关宣布无效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释,由于此时票据权利与实物票据已相分离,即使承兑人在查复时因疏忽未予告知而形成过错,但贴现银行因持有的是无效票据也就无法对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只具有对贴现申请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惟有采取向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才能合法有效地保障自身权益。
鉴于对假票的认定只有在提示付款后才能定论及对假票的刑事责任追究制,贴现银行对买入的假票只能且必须对前手进行追索;对因前手过错而买入的无效票据,相关程序法已界定因票据关系的消亡而只具有对前手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因此,对无追索权商业汇票贴现中的假票或被司法部门宣布为无效的票据,贴现银行仍享有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此点应在贴现协议中加以明示。(可可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