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背书转让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并在汇票上签章作必要的记载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背书转让时要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第一次背书记载的日期必须是出票日或出票日之后,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之前。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转让时应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有效。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属于法定禁止背书。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可可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