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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消灭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3-12-24 11:30:17

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付款请求权,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