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切票据债务人对一切债权人的抗辩:
以票据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的抗辩;
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票据债权已经消灭或票据已失去效力的抗辩。
二、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票据上的记载的债务人是被伪造的;
票据上发生变造,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在变造前签章的,这种抗辩只可以对抗在票据被变造之后,持票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变造后的票据履行义务;
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的抗辩。(可可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