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表现在背书人对于在其背书后的所有的后手被背书人,均承担担保承兑及担保付款的责任,在后手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则由背书人负责偿还相应的金额。背书人的这种偿还义务,从票据义务来看,是一种二次性义务,具有担保义务的性质,当票据主债务人的一次性义务已履行时,背书人偿还义务也随之免除。从原则上来说,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并不是背书的本质性效力,而是基于背书人的意思表示特别约定的、从属性的效力,因而,对于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可以依背书人的特别约定,而加以一定的限制。
可可商务提醒,禁止转让背书的记载,实际上就是背书人对权利担保效力所施加的限制,即对该背书的被背书人以后的所有被背书人,均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