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书权利转移效力,是背书的本质性效力,即依背书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当然发生的效力。依背书所转移的权利,为票据上权利,包括所有依票据所表示的一切权利,均依背书而发生转移。其中最主要的权利,是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即对汇票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在汇票未经承兑时,亦得依背书人进行转让,而此时在所转让的权利中,当然也包括汇票上所载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权利。此外,背书转让的权利还包括对汇票出票人、票据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迫索权。在已有票据保证的场合,持票人对于保证人的权利,也依背书而转移。
二、对于原来虽然附着于票据上、但在性质上属于票据外的权利,并不随同票据上权利依背书同时转移。完全属于票据外的权利,当然不能因背书行为而转移。上述权利均为非票据上权利,只能依一般债权转让的方法转移。(可可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