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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保护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4-01-04 09:02:53

票据权利的保护是指票据丧失(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后,如何保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付款人,并指示其停止付款。应当注意的是,失票人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但票据被挂失止付后,票据仍然有效,失票人仍应当对善意后手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申请公示催告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应注意下列问题:

1、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2、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3、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4、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如果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否则人民法院将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申请人可以凭除权判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前文所述,此诉讼是普通民事诉讼而非票据诉讼。

2、失票人不申请公示催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