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法规定,价外费用也应该一并计入收入,并申报纳税。
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有时买卖双方会约定,如果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且由销货方公司进行贴现,则购货方要支付相应金额的贴息费用。这时,企业收取四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息属价外费用,一样需要申报纳税。否则,企业会因收取价外费用未申报纳税,而被税务局查处。据了解,某公司规模较大,在行业中居主导地位,向购货方以四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息名义收取价外费用合计814多万元,在账簿上少列销售收入696多万元,少缴纳增值税118多万元,因此被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