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即告解除,因而,无论持票人何时提示付款,只要付款人足额付款,背书人的责任均获解除。基于这样一种情况,提示付款对于背书人的效力,仅仅表现在持票人提示付款而未获付款时,背书人发生何种责任。在持票人在票据法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提示付款,而未获付款时,则保全了对背书人的追索权,得在追索权行使期限内,向前手背书人进行追索,而背书人则必须承担追索义务;而在持票人超过票据法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进行提示付款,而未获得付款时,则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背书人无须承担追索义务。当然,无论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只要持票人未进行提示付款,都不可能发生背书人的追索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