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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公示催告程序的三大不足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4-01-13 09:47:36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也时有发生,公示催告程序成为补救票据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

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确权程序,只有一方当事人,一般不存在法律事实争议,诉讼程序简化,公告期满,就可以申请除权判决,恢复票据权利。在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权利人可以在票据被背书转让前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转让予以限制,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

公示催告程序体现了公平、效益的价值取向,也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率价值理念。但我国现行公示催告程序也存在不足之处:法律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无法保护善意第三人,阻碍了票据的流通转让;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不明确,目前多数只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和汇票;公示催告程序中法院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存在少数申请人通过伪造票据,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以期获得票据权利,获取非法利益。

公示催告的目的是催促不特定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并不是为了防止票据流通,由于票据丧失以后存在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因此,不应任意宣告票据转让行为无效,否则违背了票据的无因性;明确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大适用于仓单、债券、载货凭证、空白票据等有价证券,以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法院应加强公示催告案件的证据审查,要求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时应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系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以避免诉讼欺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