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称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继而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呈现上升趋势,特别是商贸流通比较发达的地区。究其原因,不能排除有人在行使票据权利中出现了问题,然后声称汇票意外丢失,采用申请公示催告、进行虚假诉讼,弥补其损失或攫取非法利益。
票据是一种特定的有价证券,作为物理形态又具有特定动产物的属性,体现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既受票据法规调整,又受物权法规调整。失票人要追回其特定的遗失物——票据,还要受到证据罚则的限制。公示催告程序是对失票人一种救济,对申请人提供证据要求并不严格。司法实践中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一般都会受理。但是失票人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进行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就会不一样了。法院要反复权衡对失票人的救济与对善意持票人利益保护。没有证据证明的所谓遗失救济主张,无法憾动背书转让瑕疵而善意取得的持票人利益。
从理论上分析可知,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票据公示催告程序,无疑是通过加大票据持有人的义务来保护失票人利益,因为票据持有人、甚至潜在票据受让人都必须要因此增强注意义务,时刻关注特定票据的现状,这种注意义务一直要扩张到持有票据的全过程,才能使自己的票据权利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