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产生票据责任,必须有票据行为,要进行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这是票据为要式证券的本质要求:故有“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的规则。
伪造票据的签章,用的是他人名义,而不是伪造人名义,故伪造的票据上并无伪造者的签名,伪造人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这是为维护规则的统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伪造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承担比票据责任较轻的责任。
主张“伪造票据者不承担票据责任”,只是对一种责任状态的客观描述,这种表述本身是正确的,但并不是鼓励人们去伪造票据。
要产生票据责任,必须有票据行为,要进行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这是票据为要式证券的本质要求:故有“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的规则。
伪造票据的签章,用的是他人名义,而不是伪造人名义,故伪造的票据上并无伪造者的签名,伪造人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这是为维护规则的统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伪造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承担比票据责任较轻的责任。
主张“伪造票据者不承担票据责任”,只是对一种责任状态的客观描述,这种表述本身是正确的,但并不是鼓励人们去伪造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