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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的权利转移效力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4-02-12 09:40:04

背书的权利转移效力这是背书的本质性效力,即依背书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当然发生的效力。依背书所转移的权利,为票据上权利,包括所有依票据所表示的一切权利,均依背书而发生转移。其中最主要的权利,是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在汇票未经承兑时,亦得依背书进行转让,而此时在所转让的权利中,当然也包括对汇票上所载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权利。此外,背书转让的权利还包括对汇票出票人、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索权。在已有票据保证的场合,持票人对于保证人的权利,也依背书而转移。但对于原来虽然附着于票据上、但在性质上属于票据外的权利,例如,附着于票据的质权、抵押权、违约金请求权,并不随同票据上权利依背书同时转移。完全属于票据外的权利当然不能因背书行为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