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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追索权追索时效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4-02-12 09:39:59

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其适用应注意四个问题:

一、仅适用于第一次追索权。所谓第一次追索权,是指最终持票人或开始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所进行的追索,其他持票人进行的再追索,不适用此项时效。

二、仅限于向除出票人、承兑人等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迫索权,主要是向背书人、保证人等迫索。

三、不限于直接前手。迫索权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而行使,具有飞越性,第一次追索不限于仅向直接前手行使,而是可以向所有的前手行使,只要是最终持票人或第一次追索权人进行的迫索,无论被迫索人是何人,均为第一次迫索,所以此项时效不限于直接前手人,而是适用于所有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四、期间与起算日。此项时效的期间也为6个月,但与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时效相比,起算日明显不同,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应注意对支票出票人的时效在起算日和适用对象方面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