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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涂销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4-02-13 13:36:39

独立的票据涂销是相对于包括在其他票据瑕疵中的涂销而言的,指独立于票据更改、票据变造、票据伪造中的变造伪造等票据瑕疵的涂销。独立的涂销有其自身应适用的效力原理,具体为:

1、有权利人进行的故意涂销为有效涂销,应产生涂销效力。其中有权利人一般为原记载人或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享有涂销权的人。

2、有权利人无意识或属于失误的涂销,因并非涂销人真实意图的涂销,应为无效涂销,被涂销事项仍具有票据效力。

3、没有涂销权的人故意进行的涂销应为无效涂销,其效力应为未涂销或涂销无效,被涂销的记载事项仍具有票据效力。如该涂销属于恶意,应归入票据的伪造或变造之列。

4、没有涂销权的人无意或失误进行的涂销也为无效涂销,其涂销的效力应为未涂销,被涂销的记载事项仍具有票据效力。

5、有关涂销的举证责任,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但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要求凡主张涂销是无意的或主张是由无权利的人所进行的涂销,主张人应负举证责任;在查证涂销是为何人进行和是否为有意涂销后,再进而确定将涂销视为未涂销还是已涂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