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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人付款审查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4-02-15 10:38:50

票据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无实质性审查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无审查义务。由于票据本身为完全有价证券,因而,在票据上载有收款人时,在该收款人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该票据时,持票人当然为合法权利人;在票据经背书转让后,背书连续的票据的持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也当然推定为合法权利人。对于上述权利人的认定,仅依票据上记载即可作出。因此,对于提示付款的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付款人无须进行票据记载外的审查。

二、对于背书人签章真伪无审查义务。对于提示付款的票据背书中,各背书人签章是否真实,付款人无须进行实质上的认定。在背书连续的情况下,即使在背书中存在着无权利人的背书签名、伪造的背书签 名,甚至存在着编造的、虚构的人的背书签名,也不妨碍背书的连续性,因而,付款人对于背书人签名真伪,无须特别注意。此外,对于背书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当事人的签章真伪,在票据法上也没有特别规定付款人有审查义务,但依结算规则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能发生相应的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