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由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可可商务提醒:签章和背书人名称属绝对记载事项,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但是在具体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办中,时常出现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签章和记载错误的现象,造成背书不连续,影响票据的流通或持票人正常收款。
背书人签章规则:
一、背书人为自然人时应为其本名签章。
二、背书人为法人时应为法人财务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可可商务提醒,背书人签章这一规定与出票的签章规则不同,在出票时,只需法人财务章即可。
三、在粘单上进行背书记载的应由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在票据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以证明票据粘单的衔接。
案例演示:
加盖背书章时使用支票专用章、煤款结算章、电费章、经济专用章、基建财务专用章等印鉴,因为背书人用章与常规不同引起的,这类问题 票据在我国票据流通中较易引起争议。
案例一:该票据第三手背书章为支票专用章
案例二:该票据第一手背书章有“煤款结算”字样
案例三:该票据第二手背书章为“经济专用章”
一般情况下,票据上常见的单位签章是单位行政公章或名为“财务专用章”的财务专用章。随着企业业务的发展和管理的精细化,许多企业单位都将财务用章分门别类,如有的是“结算专用”、有的是“煤款结算专用”,有的是“经济专用”。
可可商务(www.kk35.com)提示您:由于票据上如何用章、用什么章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因此,票据的背书、流通过程中,对单位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以外背书的票据,不予受理,或者要提供出票行出具的预留印鉴证明后方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