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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禁止背书的承兑效力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4-02-19 09:12:03

  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进行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在3日内,付款人未作出承兑或拒绝承兑的明确意思表示的,推定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得依此而进行追索。

禁止背书有几下两种情况:

一、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保证责任。

     
    附禁止背书条件的承兑效力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

  1、持票人可以认为承兑人已经拒绝承兑,并即作成拒绝证书并进行追索。

  2、持票人可以接受承兑人附条件的承兑,依其条件,在到期时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3、持票人接受承兑人附条件承兑,未进行追索,但违反其所附条件将汇票再行背书转让,承兑人得拒绝后手受让人的付款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