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
票据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作为持票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设立质权的行为。我国《担保法》第76条和《票据法》第35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票据质押是以票据为标的而成立的一种质权,具有特殊性,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一般来说,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强调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和交付,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具备票据行为的一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