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承兑是指付款人对持票人提示的远期汇票依法所作的不同意到期付款并签署拒绝承兑证书的意思表示行为
具体地说付款人除可依据票据法的形式合法原则,对于违反出票规则、背书规则、持票人提示承兑规则的远期汇票拒绝承兑外,还可对下列违反规定的远期汇票加以退票拒兑法。
1、不符合资金关系的远期汇票根据《商业汇票办法》第15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83条的规定,付款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前,必须“对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购销合同、汇票的使用对象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承兑申请人(即实质意义的出票人)提供抵押或但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并且只有在签署了该承兑协议的基础上,付款人才予以承兑,“对不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这里所说的承兑条件主要是指“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上述规则同样也适用于商业承兑汇票法。
2、不符合原因关系的远期汇票。根据《商业汇票办法》第5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207条的规定,远期商业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承兑和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商业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并且承兑申请人(即实质意义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承兑提示时,还必须提交购销合同等证据,付款银行则必须在“认真审查”后方按规定予以承兑。
根据《票据法》第62条的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后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