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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付款行)

来源:成都汇票贴现 发布日期:2014-03-20 09:12:18

      在票据中有“付款人名称”一项,是指由于出票人的承诺为支付票据金额,所以是消灭票据关系行为的人。票据的付款人,一般都是属于票据的主债务人。在商业汇票中,按是否承兑,付款人可分为已为承兑的付款人和未为承兑的付款人。未为承兑的付款人只是处在被提示承兑或者被提示付款的地位,对商业承兑汇票不负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得强迫此时付款人付款;已成为承兑的付款人则取代出票人而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退居从属债务人(即第二债务人)的地位,被背书人、持票人均可以向承兑人要求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已为承兑的付款人。例如,银行承兑汇票正面中有“付款行”
一项,“付款行”即为付款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