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票据活动中,时常会遇到持票人所持银行承兑汇票不获票款的情况,给企业经营活动带来很大的困扰。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制度则从法律上保障了持票人的合法权利。
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不获承兑或不获票款时,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是付款请求权的一项补充,设立追索权制度,对保障持票人取得票款很有必要。
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票据到期不获承兑票款,因死亡、逃匿、破产宣告等,使持票人无法提示付款;其二是持票人要履行保全票据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要求作出拒绝证明。如果不具备第一个条件,持票人不能向其前手形式追索权,如果不具备第二个条件,持票人也无法向其前手形式追索权。
《票据法》规定的拒绝证明,主要有拒绝证书和退票理由书,此外司法文书也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追索权的行驶可分为三个步骤:
1、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应自收到拒绝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由接到追索通知书的前手在3日内再通知其前手。
2、持票人确定追索对象。持票人可以按《票据法》的规定,选择其前手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驶追索权。
3、持票人受领追索金额。金额应当包括票据金额、利息和作成拒绝证明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
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向其中一人请求清偿的,它就必须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不得以持票人未向其他债务人请求清偿为由,拒绝履约清偿责任。当被清偿人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的权利,可以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