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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背书是否连续有效的四项原则

来源:成都汇票贴现 发布日期:2014-03-24 21:37:38

    背书是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或授予他人时所作的票据行为,也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包含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合法转移,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只有背书连续才能保证持票人、付款人、被背书人三方的权利。对背书
是否连续的认定,只要从票据背书前后的衔接是否连续而无间断,不必从实质上进行审查判断。《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此项规定,显然是指形式上的背书连续,而不是实质上的审查判断。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背书是否连续有效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票据上各项背书必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因要式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背书时,首先认定背书为不连续。但是,如背书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背书,或者伪造背书签章而导致背书无效的,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2、背书的连续只是指转让背书的连续,并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果在背书中存在
委托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并不影响背书连续的认定。
    3、票据上背书连续的先后顺序必须是连续的,前一手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必定是后一
手背书的背书人。后手背书的背书人名称与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4、在日常银行承兑汇票实务操作中,后一手被背书人的名称是由前一手背书人记载的
,背书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时,有可能会将被背书人的全称书写为简称。因而,前后两手背书栏内的单位名称就可能不完全一致,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规定,公认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即使简称与全称有所差别,也可以认定其背书是连续的,以保障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随意退票现象的发生。
    由于《支付结算办法》未明确规定规范化简称的定义和标准,为了避免银行陷入票据
责任纠纷,中国人民银行曾补充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时,对于单位的名称应一律记载全称,不得使用简称;银行名称则可以记载简称,但必须是唯一的、确定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