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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连续的效力

来源:成都汇票贴现 发布日期:2014-03-24 21:37:36

      背书是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的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正常流通的情况下,背书无论在实质上或形式上都应该是连续而无间断的,只要背书在形式上连续,法律即可以推定最后的持票人就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而不必要求持票人对其票据权利的取得作出实质上的证明。背书连续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持票人而言,背书的连续具有证明票据权利的效力和行使票据权利的效力。在票
据背书连续的条件下,法律就推定持票人为合法的票据权利人,持票人不必另作证明。
    2、对付款人而言,付款人对以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的持票人付款,只要没有恶意或者
重大过失,即使背书只是形式上的连续而实质上不连续,或有伪造背书签章的,其付款行为均具有免责效力。即使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当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前来行使票据权利时,付款人也有权拒绝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时存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如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尽管票据背书在形式上连续,付款人也不得向该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应对其付款行为负责。同时,付款人对于背书不连续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拒绝付款,如果付款则不能免责,应自负其责。
    3、对背书人而言,可依背书的连续证明自己是票据权利人。依民法的有关原则,债权
让与行为如果不是实质有效的,受让人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支付结算办法》则对此作出特殊规定,依连续的背书行为而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的人,即使背书人是非票据权利人,背书无效,也不影响被背书人取得票据的权利。即背书连续的持票人不因背书人为无票据权利人而丧失其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