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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义务

来源:成都汇票贴现 发布日期:2014-03-31 08:49:13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七十条 【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
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
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再追索及再追索金额】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
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
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
利息和费用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