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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

来源:成都汇票贴现 发布日期:2014-04-01 11:35:39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向其开户银行完全背书转让其能证明合法取得、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开户银行在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提前支付票款的融资行为。贴现是企业通过票据进行融资的最直接的融资手段。
      在2005年10月1日以前,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有关人民银行文件的规定,办理贴现
、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经办行均要审查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以确定票据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发【2005】235号文《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2005年10月1日其,出票人(持票人)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和贴现时,承兑行和贴现行机构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贴现银行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申请贴现时,不再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但需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审核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四个变化:
      1、将票据转让的依据由“商品交易关系”扩大为“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管子”,
与票据法保持一致。
      2、强调了承兑行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审核责任,从而在票据
源头上杜绝虚假交易背景的融资票流入商业汇票市场。
      3、转贴现和再贴现机构不再对商业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承担审核责任。实际上转贴现
和再贴现机构无法,也不能仅依靠贴现申请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的复印件来准确判断该票据是否真的具有商品交易背景。
      4、增值税发票不再是判断真实交易背景的唯一材料,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证明材料。
      这项政策的出台,弱化了转贴现机构的审查责任,加强了承兑行的审查职责,这一审
核责任的变化,在中国票据市场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票据市场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