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款项。通过买入返售方式办理的票据业务,应通过“买入返售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银行为客户办理贴现时,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票面金额和贴现利率计算的金额,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实付贴现金额,贷记“单位存款”等科目。银行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时,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转贴现),按实付贴现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票面金额和贴现利率计算的金额,贷记“递延收益” 科目。
三、银行持贴现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差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银行持贴现汇票向中央银行再转贴现时,采用类似的方式进行处理。四、贴现票据到期,收到委托收款划回的款项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收到票款时,借记“单位存款”、“垫款”(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月末、贴现票据到期、向其他银行转贴现、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时,按应计贴现利息,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利息收入”等科目。
五、期末,应对贴现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贴现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六、本科目应按贴现种类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办理的贴现、转贴现以及再贴现款项。(可可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