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驻点:成都、重庆、贵阳、遵义、萍乡、西宁、乌鲁木齐
客服电话:133-0821-6781(鲁先生)

票据知识

票据资讯

银行承兑汇票不得转让背书

来源:成都汇票贴现 发布日期:2014-05-21 10:59:20

    所谓“不得转让背书”属于“背书禁止”范畴,就是法律赋予票据有关当事人有权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性加以限制。
    可可商务提醒: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即失去流通性,即使该票
据转让,也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在背书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并不会使票据丧失流通性。它的效力仅在于背书人只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而对此后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不负担保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不能进行贴现,持票人也不能作质押背书,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得对此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可可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