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可以进行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受让人)是票据债权人,应由背书人记载;背书人未记载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可可商务(kk35.com)提醒: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抬头需正确书写,且字迹工整,并背书有连续性,即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的抬头必须是下一个背书框中所盖的财务章的抬头。
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受让票据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应基于真实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受让票据时应在提示付款期限之前;
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签章应形式连续,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仅指被背书人的直接前手)签章应是交易对象印鉴,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确为本单位,否则容易使自身票据权利受到影响。如图所示,该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背书签章时盖在了第二背书栏内,这样就造成了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受让人)难以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需要进行相关证明。
三、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无更改;小写金额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银行应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章;
四、前手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法人或组织(粘单粘接处)签章无瑕疵,否则影响四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托收。(可可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