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时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即为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并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所以不发生权利移转效力。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仍属于背书人所有,被背书人仅取得代理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
可可商务提示,被背书人不仅可行使付款请求权,还可以行使追索权;不仅可以行使实体权,还可以行使诉讼权。即他可以为付款的提示、受领汇票金额、不获付款时可请求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向其前手追索,必要时还可提起诉讼等。但被背书人因委托代理权的主要内容为代理取款,所以与代理取款的性质相违的权利不得行使,例如转让票据、免除债务人的责任、诉讼上的和解等有关票据权利的处分权,不在委托代理授权之内。除以上权利外,被背书人还享有背书权,但只能以委托背书为限,不得为转让背书,也不得为质押背书。委托背书这种代理权授与效力,决定了被背书人代为取款时,票据义务人审查背书是否连续的判断标准应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不因增加了“委托”两字而受影响。(可可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