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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贴现权益维护

来源:成都汇票贴现 发布日期:2014-06-06 08:29:51

    如果商业银行对公示催告期间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将会有怎么样的法律后果,又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依照民事诉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贴现,贴现银行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中国票据网(kk35.com)认为:如果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票据贴现而将其合法持有的票据转让银行的行为,因所持欠缺合法主体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行为无法律效力。
    那么,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至法院除权判决前这段期间,票据贴现的行为是否有效呢?根据上述规定,在此
间期间票据权利主体己确定,因票据贴现而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确定了其作为合法权利人的地位;对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至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的票据进行贴现,应慎重考虑。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承兑人为了摆脱付款责任,往往与出票人串通申请公示催告以图摆脱票据债务。结合具体业务操作中,可将贴现票据是否处于公示催告期间列为向票据签发行进行票据查询的必备要素,并调查承兑人的资信情况,安排专人查阅有关公示催告的内容。如果贴现后得知出票人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应及时以持票人的身份申报权利,阻止除权判决的做出。

    现行公示催告制度之弊端

  关于票据丧失的有关法律救济,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公示催告制度。公示催告是指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法院将依法做出票据无效的判决。该制度能够通过公力救济使票据失效,进而凭借除权判决使得票据权利与票据形式相分离,这一法定措施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失票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涉及公示催告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对某些操作细节的规定存在严重缺失,使该制度过度保护了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真正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中国票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