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农信社票据朋友咨询可可商务(kk35.com),该社贴现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后,托收时由于邮递单位失误导致损毁。经走法律程序,法院判决该社享有上述票据权利。承兑行给付票面金额后,拒绝该社自到期日到解付日之间银行承兑汇票利息的要求,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可可商务(kk35.com)回复: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向出票行提示付款的,出票行均应按照票面金额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在此结算过程中汇票款的支付不计付利息。针对贵社所遇情况及所提银行承兑汇票利息问题,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对此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按照资本运营规则,资金的占用不应是无偿的,应支付对价。但应出票行无过错,在出具判决书后,出票行如按规定及时解付则不需承担相应责任,反之亦然。所遭受利息损失应由造成丢失责任的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