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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号文首批操作细则落地 项目事前审批简化

来源:网易金融 发布日期:2014-05-14 11:50:35

继被称为最严信托监管政策的“99号文”出台满月之时,一份名为《关于对99号文相关事项的说明》(下称《说明》)下发至各信托公司,对99号文中所述部分监管新政作出细则要求。

作为“首份”操作指引性文件,本次覆盖的监管重点主要三项:严禁第三方推介信托;项目报备流程操作规范;非标资金池业务清理。

而99号文被普遍认为将对信托业产生巨大影响的包括生前遗嘱、推出债权型信托直接融资工具等几项政策本次未明确要求。

此外,《说明》内容亦显示近期监管及顶层制度建设的动向信号,除《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修订即刻完成外,信托产品登记系统运行也只差临门一脚。

剑指财务顾问协议仍难堵漏

在“规范产品营销”部分,99号文中“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坚持私募标准、强调卖者尽责义务、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几项基本原则,本次《说明》中均有重申。而相比此前监管态度,“加码”的部分在于,对三方代销环节很长一段时间内普遍存在的“财务顾问协议”模式做出明令禁止。

《说明》表态,“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计划,切断第三方风险向信托传递的渠道,避免法律风险。”

而根据99号文要义,发现违规推介的,监管部门要暂停机构相关业务,并对高管实施严格问责。

事实上,“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的说法,早在2008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就已列示。

也正是因为受制于该办法,第三方理财机构大多以“财务公司”等名义签署协议、划拨发行费用,而这样的潜规则多年以来也在多方利益的维系和制衡下衍生出一种规模化业态,游离于监管之外。

今年以来,严管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消息愈加甚嚣尘上,称监管层有意启动实质性的整顿工作,但始终并未祭出时间表。而此番《说明》出台剑指“财务顾问”模式,也被解读为这一监管风向的政策落地。

而业内人士表示,信托机构“渐进式”脱离第三方代销机构的大势已成定局,短期确会对行业现状产生一定冲击,但第三方机构与信托的合作被彻底隔断的可能性不大。信托公司只需简单“变通”,便可继续与三方保持合作关系,例如借助券商资管或基金子公司的通道,转由三方继续开展专项资管计划推介等。

而如若彻底“一刀切”,不但会对规模庞大的第三方行业生态产生颠覆式影响,中小信托需要启动建立直销渠道,时间和资金均需较高成本,在未成气候之时若失去第三方合作,可能面临极大的销售困境。

简化事前审批、强化事后问责

在“优化业务管理”部分,《说明》与99号文不同之处在于,对业务报备审批流程做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总体方向可归结为“事前审批简化”,但“事后问责强化”。

业务审批层面,99号文中曾做出三项具体要求:凡新入市产品都必须在入市前10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按要求逐笔向监管机构事前报告,监管机构无异议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三是异地推介的产品在推介前向属地、推介地银监局报告。属地和推介地银监局要加强销售监管,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叫停。

为此,99号文还附带“信托公司业务事前报告程序”和“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信托项目事前报告表”两个附件,用以执行上述监管要求。

而业内普遍认为,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和报告制度会对信托公司的产品发行效率造成直接影响,从而对信托公司展业形成一定阻力。

尽管未来监管报备整体从紧、降速控风险的整体思路料将不会发生太大转变,但在本次《说明》中,亦有态度对流程进行某种程度的简化。

首先对信托公司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统一并简化报告内容。提出信托公司每笔业务开展前,只需向监管机构报送上文述两附件,原则上不需提交其他材料,监管机构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要求信托公司补报其他材料。

其次是弱化“前置表态”,提出 每笔业务在推介前10日上报监管机构,除关联交易业务须通知无异议后才可开展外,其他业务(包括目前实践中需监管机构事前表态的房地产和异地推介业务)不需要监管机构的前置表态,只要未被监管机构叫停,报告期结束后即可自主展业。

而信托产品登记系统正式建成后,信托公司只需将相关信息录入即算完成报告工作。

对于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产品的报告制度,也采取了与上述类似的监管原则。

而减少事前审批的同时,《说明》要求加大事中及事后的监管及处罚力度,要求各银监局可以视市场热点、公司状况及产品风险等具体情况,对各类信托项目进行抽查。同时,各银监局可在项目开展的全过程中,根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及合规等情况随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应加大现场检查违规问题的处理和问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