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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与转贴现违约处理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3-11-24 12:44:58

1、商业汇票到期,因票据存在瑕疵或其他原因而遭承兑行(行)拒付,经写上无效的,托收责任部门应立即按合同约定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并视履约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追索金额为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加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不得擅自减收。

贴现客户拒不履行合同关于追索权的约定,造成票面金额损失危险的,列入不受理名单客户。

贴现客户拒不履行合同关于追索权的约定,造成资金成本损失,但未造成票面金额损失的,列入关注名单客户。

贴现客户首次不履行合同关于追索权的约定,但以出具证明等形式协助收回款项并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不列入公示控制名单。贴现客户第二次发生前述情况,列入关注名单。

2、贴现、转贴现客户违反合同约定,恶意隐瞒所贴现商业汇票存在纠纷、欺诈等情况而引发重大风险的,相关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同理列入不受理名单,并视情况向司法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3、业务部门在贴先后或托收过程中发现所贴现商业汇票是伪假票或已被公示催告,应在发现当日向银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并于同日以书面形式向前手依法追偿。如前手有恶意欺诈等情形,应立即报告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必须立即于报告当日提出决策意见,为总经理室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托收转责任部门应严格按照总经理室的相关决策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