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可可商务(www.kk35.com)注释
汇票票据保证,就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换请求保证之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在我国票据法中规定了汇票和本票的保证制度。对于支票,由于其是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付款人的票据,而且在我国,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信用是足够的,所以一般不使用保证制度。
本条中明确规定了保证人的担任是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这是和保证制度增加票据的信用相关的。所以,在票据上签章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是不能够进行保证的。除此以外,保证还有以下特点: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是以担保票据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票据行为;保证必须在票据上记载,如果在汇票以外进行记载,则不发生票据法上保证的效力,而仅仅发生民法上保证的效力。
【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和方法】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的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