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企业结算专用章的使用
如转贴现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文件允许将企业的“结算专用章”(或其他印章)作为预留印鉴或作相关使用规定,相关印章可以作为预留印鉴,该人民银行文件应在审查报告中归档保存并上报上级行备案,在其提交的前手贴现凭证、查询查复书原件或复印件上可以使用(或加盖)前述印章。如当地人民银行或转贴现机构未对转卖时应在前手贴现凭证、查询查复书原件或复印件上的印章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应要求其在前述资料上加盖单位公章、经办部门公章、业务公章或票据业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原则上不宜使用。
二、关于上级行集中统一收票的操作规定
申请人如为二级分行(含)以上分行的内设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指定负责收票的机构,其对辖内机构收票不以交易形式完成的,即与下级行之间没有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及交易清单,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可进行交易:
1、商业汇票背书时必须加盖该上级行(指定机构)或其下级行的汇票专用章。
2、提供下级行或该上级行(指定机构)出具的转贴现凭证和交易清单(特指其与票据营业部之间的交易清单)。
3、以该上级行(指定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