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上的保证制度与民法上的保证相同,是补充特定债务人信用不足的一种制度。票据法上保证制度的目的是促进票据的流通。
《票据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汇票以外的他人担任。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就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且签章,然后将票据交换请求保证之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经办行颁布的按不同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不同成数的保证金。对没有提供完整、足额的保证金,保证金之外,银行为有效规避风险,可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抵(质)押物应具有稳定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大力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同通过业务创新来解决银行承兑汇票担保问题。为企业办理非足额保证金承兑,不仅手续简便,而且风险较低,大受企业欢迎。
例如,中信银行推出的“保税仓”业务,广东发展银行银行推出的“融资仓库”业务,就是通过“银厂商”三方联合授信担保协议方式,解决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环节中的担保问题。
此外,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其承兑主体是商业企业,在流通中不易为一般客户接受,于是就有银行为之担保,如深圳发展银行为部分企业的商票进行担保,在票面的一个角上,书写或用印章刻上了担保字样、担保单位、联系电话、担保日期,促进了企业商票的流通。